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15-2條 法規: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15-2條 於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前,因涉嫌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而遭治安或軍事機關擊斃或緝捕致死者,得視其情形準用本條例之規定酌予補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