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第4條 法規: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4條 依第二條第三項或前條規定補償之受裁判者,於執行中死亡或准予保外就醫後於一個月內死亡者,增加補償十個基數。但最高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