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第11-1條 法規: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11-1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二所定因涉嫌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而遭治安或軍事機關擊斃或緝捕致死者,依下列標準補償:一、遭擊斃者,補償四十五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基數。二、遭緝捕致死者,補償三十個以上、三十五個以下基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