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二所定因涉嫌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而遭治安或軍事機關擊斃或緝捕致死者,依下列標準補償:
一、遭擊斃者,補償四十五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基數。
二、遭緝捕致死者,補償三十個以上、三十五個以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