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公有財產,包括中科院管理之下列財產:一、設立前,除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資產外,由中科院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經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條、第六條同意無償提供使用並完成管理權移轉中科院之財產。
二、設立後,各級政府機關以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供中科院使用之財產。
三、承接各級政府機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經認定歸屬國家或委託方所有之成果,委託方同意無償提供中科院使用之財產。
前項第二款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各級政府機關同意就中科院所提指定用途購置財產之專案計畫,以補助方式提供之專案經費。
但不包含依政府採購法對中科院採購或委託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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