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公有財產之移轉、管理、使用及收益,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公有財產相關法令。
前條公有財產,其範圍如下:
一、土地與其改良物及天然資源(以下簡稱不動產)。
二、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雜項設備(以下簡稱動產)。
三、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智慧財產權(含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以下簡稱權利)。
四、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財產之詳細分類,依照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辦理。
一、土地與其改良物及天然資源(以下簡稱不動產)。
二、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雜項設備(以下簡稱動產)。
三、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智慧財產權(含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以下簡稱權利)。
四、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財產之詳細分類,依照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