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二章 分類移轉 第6條 經核定無償提供使用之公有財產,應於中科院設立後一定期間內,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及土地登記規則等有關規定,完成產籍註銷、移轉登記、管理人或所有權人變更登記等作業。前項所稱一定期間,在不動產為一個月;在動產為期三個月;在權利為國內外權利專責機構規定時間,但須於三個月內完成申請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