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7條 法規: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7條 主管機關為達成本條例目的,應實施下列監督、控制措施,並應就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一、殺傷性地雷之類別、數量。二、第五條規定之移交與保留。三、殺傷性地雷製造工廠之調查及相關管制方案之進行。四、除雷計畫之安全性及對於環境之影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