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殺傷性地雷:指因人之接觸或靠近而爆發並有致死亡或傷害危險之地雷。二、佈雷區域:指有地雷或可能有地雷之佈設而有發生殺傷性危險之區域。三、移交:指凡一切移轉地雷控制權或具體移動地雷進出另一國領土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