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主管機關為達成本條例目的,應實施下列監督、控制措施,並應就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一、殺傷性地雷之類別、數量。二、第五條規定之移交與保留。三、殺傷性地雷製造工廠之調查及相關管制方案之進行。四、除雷計畫之安全性及對於環境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