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4條 法規: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4條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研發、生產、使用、儲存或移交任何殺傷性地雷。二、協助、鼓勵或唆使他人為前款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