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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國防部
軍備後勤目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2條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2條
法規: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
機關
為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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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斷絕殺傷性地雷所造成的一切傷亡及損害,避免阻礙基層建設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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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殺傷性地雷:指因人之接觸或靠近而爆發並有致死亡或傷害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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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斷絕殺傷性地雷所造成的一切傷亡及損害,避免阻礙基層建設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殺傷性地雷:指因人之接觸或靠近而爆發並有致死亡或傷害危險之地雷。二、佈雷區域:指有地雷或可能有地…
第4條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研發、生產、使用、儲存或移交任何殺傷性地雷。二、協助、鼓勵或唆使他人為前款行為。
第5條
基於訓練或研發除雷技術,得移交或保留殺傷性地雷。主管機關非因戰爭之迫切需要,不得使用殺傷性地雷。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公告佈雷區域。佈雷區域內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於七年內完成;佈雷區域內如所屬地方縣市政府為亟需開發地區,主管機關…
第7條
主管機關為達成本條例目的,應實施下列監督、控制措施,並應就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一、殺…
第8條
主管機關為銷燬或剷除殺傷性地雷,得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尋求其他國家就下列事項提供協助:一、除雷技術、科技資訊及相關資料。二、…
第9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金。所有設備、成品、半成品、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第10條
因政府使用、剷除殺傷性地雷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償。前項補償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1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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