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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國防部
軍備後勤目
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19條
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
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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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國軍葬厝設施之紀念碑、造墓及維護等相關費用,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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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亡故官兵之遺骸或骨灰存放容器,應由申請人或申請機關(單位)依規定格式自行備置。
第14條
亡故官兵安葬(厝)之位置,依申請順序排定,申請人或申請機關(單位)不得選擇或要求變更。
第15條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辦理國軍葬厝設施之相關事宜,得請求設施所在地之軍事機關(構)、部隊協助處理。受請求者,除有…
第16條
亡故官兵及其配偶安葬(厝)之資料,應登錄國軍葬厝管理資訊系統管制,原始申請資料並應建檔存管。
第17條
國軍葬厝設施於每年三月二十九日辦理春祭,每年九月三日辦理秋祭。前項祭典由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第18條
國軍葬厝設施之紀念碑、造墓及維護等相關費用,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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