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18條 法規: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8條 合格證明所載合格廠商名稱、統一編號或負責人姓名有變更者,合格廠商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國防部申請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