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第4條 法規: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4條 為維護列管軍品安全,申請廠商對於列管軍品研發、產製及維修地區、廠庫及設施(備)處所,有下列情形者,得向國防部申請協助執行安全維護:一、列管軍品之研發、產製及維修,具機敏性質或屬關鍵技術或相關設施。二、申請廠商自行執行安全維護能力顯有不足,有機密外洩之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