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安全維護:指實施不定時、定點巡檢或其他有助列管軍品安全管控之維護措施。二、申請廠商:指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完成級別評鑑且通過安全查核取得合格證明,並依本辦法申請安全維護之合格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