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國防部應於受理後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審查會,並通知申請廠商列席說明。前項審查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算,二個月內完成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第一項審查結果應以通知書通知申請廠商。前項通知書(如附件二)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申請廠商之名稱、負責人或代理人之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二、申請案號及事由。三、審查作成日期、審查結果及理由。四、安全維護地點及範圍。五、執行機關與其人數及裝備。六、安全維護期間。七、申請廠商應支付費用。八、申請廠商應配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