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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國防部為辦理前條審查作業認有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
申請廠商拒絕或不配合前項實地訪查,或不符合第四條所定申請條件者,國防部得不同意其列管軍品安全維護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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