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廠商」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申請廠商:指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完成級別評鑑且通過安全查核取得合格證明,並依本辦法申請安全維護之合格廠商。
  2. 申請廠商:指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具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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