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第2條 法規: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安全維護:指實施不定時、定點巡檢或其他有助列管軍品安全管控之維護措施。二、申請廠商:指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完成級別評鑑且通過安全查核取得合格證明,並依本辦法申請安全維護之合格廠商。 本條定義的名詞 安全維護 申請廠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