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第6條 法規: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6條 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研提處理意見併同調查報告彙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收受執行機關之意見後,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審查會議作成決定,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申請人已依其他途徑申請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審查會議得在該程序終結以前,停止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