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辦理補償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執行機關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其權責如下:一、主管機關:(一)編列補償費用。(二)召開審查會議。(三)其他關於補償重要事項之核定。二、執行機關:(一)受理補償事件之申請。(二)補償事件調查處理意見及認定結果彙報主管機關。(三)補償費發放作業。(四)其他有關補償事件之處理。前項審查會議,主管機關應邀請地方政府、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參與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