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同一事由被害人已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不予補償。
已依本辦法獲得補償,嗣後又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得追回補償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