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補償費應由受損害財物所有人、受傷者本人或死亡者之法定繼承人,填具申請書,併同證明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之。前項法定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協調由其中一人申請並領受之,不能協調時,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共同申請,其補償費按其應繼分之比例領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