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受傷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之補償基準如下:一、身心障礙補償費:(一)一等:新臺幣一百萬元。(二)二等:新臺幣三十五萬元。(三)三等:新臺幣十五萬元。(四)重度機能障礙:新臺幣十萬元。(五)輕度機能障礙:新臺幣五萬元。二、死亡補償費: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前項第一款等級之鑑定,應由公立或國軍醫院,依申請時身心障礙狀況,按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