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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受傷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之補償基準如下:一、身心障礙補償費:(一)一等: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二等: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三)三等: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重度機能障礙:新臺幣十萬元。
(五)輕度機能障礙:新臺幣五萬元。
二、死亡補償費: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項第一款等級之鑑定,應由公立或國軍醫院,依申請時身心障礙狀況,按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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