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第2條 法規: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2條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同一事由被害人已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不予補償。已依本辦法獲得補償,嗣後又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得追回補償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