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法規: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相關法規 軍人撫卹條例母法 第25條 撫卹金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者,以後備指揮部為支給機關;由政府與軍人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者,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為支給機關。撫卹金領受人領受權喪失或停止後,如有溢領情事者,由支給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返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