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空勤、潛艦人員,服行空勤、潛艦任務,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航空器、潛艦編制人員於空中、海上,執行其任務。二、非該航空器、潛艦編制人員,但有派遣命令,隨同該航空器、潛艦執行空中、海上之任務。三、空勤、潛艦人員,因遭遇特殊原因,不能執勤,經地面管制單位指派具有其專長之人員,接替執行其任務。空勤、潛艦編制人員,未經奉派隨同所搭乘之航空器、潛艦執行空中、海上任務死亡者,非屬本條例所稱之空勤、潛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