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所稱所屬機關,指現役軍人服務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教育部、海洋委員會等政府機關或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