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30條 法規: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五章 獎懲 第30條 辦理兵役獎懲之時機如下:一、重要業務,於該項業務辦理完畢,由各權責機關依其成效隨時辦理。二、經常業務,各權責機關於年度考績評核時辦理之;足堪表揚之團體或個人,應於每年兵役節統一辦理獎勵表揚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