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28條 法規: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五章 獎懲 第28條 協助兵役人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懲處者,視其身分及情節輕重,由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軍職人員及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二、聘僱人員由原聘僱單位予以書面告誡或解聘、解僱。三、其他協助兵役人員,由主管機關予以告誡或檢討解除其協助兵役行政之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