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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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 第37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編制、編組變更或任務需要之調職者,規定如下:一、編制變更之調職:原編制實施精簡或擴編,必須調職。二…
- 本法 第38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所定為調節專長盈缺需要之調職,係指根據專長盈缺管制之命令,對過剩專長人員,予以調整或建議轉訓;對缺乏專…
- 本法 第39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定須計畫歷練其某種經歷者之調職,係指以計畫調任歷練某種職務者,以達培育軍官士官經歷完整之目的。
- 本法 第40條本條例第七條第四款所定軍官士官任期屆滿之調職,規定如下:一、參謀總長、各司令,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指揮官、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
- 本法 第41條本條例第七條第四款所稱工作績效優良之調職,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優先向上任職者:一、著有特殊功績獲頒勛獎章。二、校尉級軍官…
- 本法 第42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五款所定入學受訓之調職,係指軍官、士官在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各大專校院受訓逾六個月以上者,除受員額限制等特殊…
- 本法 第43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五款所定訓畢分發之調職,係指軍官、士官在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各大專校院進修畢業後,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預擬派…
- 本法 第44條本條例第七條第六款所定地區輪調之調職,指在指定地區任職屆滿規定期限,輪調他一地區任職者;輪調地區,暫以臺灣本島及本島以外…
- 本法 第47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七款所定任職不當之調職,規定如下:一、經實施重分類後,仍未取得現職專長者。二、未依主要專長任職或才職不稱而…
- 本法 第48條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款所定已晉任高階之調職,規定如下:一、已晉任高階者,應調任同階相稱之職務。二、預定計畫調任者,應於規定期…
- 本法 第49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款所定人地不宜之調職,係指人地足以影響工作,須調整人地關係者。
- 本法 第50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款所定工作不力之調職,係指工作績效不佳,年度考績丙上以下者之調職言。
- 本法 第51條本條例第七條第十款所定不能服行現職之調職,規定如下:一、因傷病不堪服務,經醫療單位鑑定於六個月以內不能痊癒者,由國防部或…
- 本法 第52條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一款所稱其他重大原因,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統御無力,督導不力,業務發生重大過失,受記大過以上處分。二、…
- 本法 第77條第七條所定經歷管理範圍如下:一、陸海空軍戰鬥官科少將,戰鬥勤務及技術(一般)勤務官科中將以下之常備軍官及志願役預備軍官。…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細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訂定之。
- 第2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如因特殊原因須高階低用或低二階以下高用時,應依隸屬系統報權責單位核准,其規定如下:一、占將級編階職…
- 第3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權責單位,規定如下:一、各司令部所屬官科配置任職者,為各司令部核准。二、國防部與直屬機關(構)、單…
- 第4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所定軍官士官專長任職規定如下:一、以主要專長任職為原則。二、當主要專長缺乏時,得以次要專長任職。三、未…
- 第5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稱勝任擬任職務之必要學歷,其規定如下:一、將官及上校重要軍職職務:應完成戰略教育或國內大學、獨立學院…
- 第6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款所稱勝任擬任職務之必要經歷,規定如下:一、中將:曾任少將正、副主官(管)或正、副幕僚長二年以上者。二、…
- 第8條本條例第五條所定軍官之主官、主管職務,其人選得依需要預為建立候選名簿,其規定如下:一、年次各職類候選名簿,應先行預判當年…
- 第9條軍事情報專業人員之任職,依據實際需要,對具有下列特殊技能者,得不受學經歷之限制:一、具有特種通信、氣象及電機製造修護技能…
- 第10條受管制之軍職專長人員,不得在管制專長以外任職。士官過剩之軍職專長,不得再以其他專長實施調職。第一項管制專長,由國防部及各…
- 第11條軍官、士官任職實施原則如下:一、為保持軍中倫理,凡具有長官部屬關係者,在最近兩年內不得倒置任職。二、學經歷合於任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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