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編制、編組變更或任務需要之調職者,規定如下:一、編制變更之調職:原編制實施精簡或擴編,必須調職。二、編組變更之調職:因某一任務遂行,而臨時成立之單位,已無必要時須變更或裁撤。三、任務需要之調職:應某項軍事任務需要而調任該一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