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2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2條 軍官、士官撤職後,撤職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除因叛亂、貪污及其他重大原因不予復職外,經調查確已悔改有據,合於回役規定及下列條件者,得依申請核予復職:一、員額狀況許可。二、本人所具專長為軍中需要。三、合於任職條件。前項申請核予復職,因判決有罪經再審或非常上訴改判無罪確定者,不受員額及編制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