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製作強制出國處分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強制出國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在臺灣地區住、居所。
二、事實。
三、強制出國之依據及理由。
四、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前項處分書應送交受強制出國處分人,並應聯繫其外國國籍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或律師,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但當事人未兼具有外國國籍,或在臺無親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