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依法得強制出國之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移民署逕行強制出國:一、未經許可入國。二、已逾限令出國期限。無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經許可入國已逾期停留、居留者,得至移民署辦理裁罰及出國手續,並依限自行出國,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