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出國前,應召開審查會審查,於決議前,不執行強制出國。
但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國。
前項審查應考量家庭團聚權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等相關權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