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23條 法規: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三章 居留 第23條 第二十一條之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居留者,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期間為三年。前項無戶籍國民申請延期居留,應於居留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一、申請書。二、臺灣地區居留證。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前項延期居留期間每次為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