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之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居留者,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無戶籍國民申請延期居留,應於居留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延期居留期間每次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