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無戶籍國民於國外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申請人自入國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應親自持憑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但未滿十四歲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以掛號郵遞換領。前項無戶籍國民曾持外國護照入國,並持有效期內之外僑居留證居留者,於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時,應繳附外僑居留證。在國內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