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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依前條第一項發給之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在有效期間內未入國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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