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19條 法規: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三章 居留 第19條 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居留者,居留期間變更地址或服務處所,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變更:一、申請書。二、臺灣地區居留證。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