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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2條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一、申請書。二、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三、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
- 第14條無戶籍國民於國外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由移民署核發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前項無戶籍國民應自入國之翌日起三個月內…
- 第15條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之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為六個月。在有效期間內未入國者,得於有…
- 第16條臺灣地區居留證為無戶籍國民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三年。但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且非屬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
- 第17條無戶籍國民申請延期居留,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一、申請書。二、臺灣地區居留證。三、其他…
- 第18條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申請居留經許可者與其隨同申請經許可居留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因居留原因消失,…
- 第19條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居留者,居留期間變更地址或服務處所,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變更:一、申請書。二、臺灣地區居留證。三…
- 第20條無戶籍國民之居留申請案有配額限制者,其隨同申請之未成年子女或被收養者年齡、配偶身分之認定,以實際核配時為準。前項無戶籍國…
- 第21條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出國者,其申請居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一、申請書。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
- 第22條前條第一項無戶籍國民係持偽造、變造、冒用他人護照或未經許可入國者,應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始得申請居留。
- 第23條第二十一條之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居留者,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期間為三年。前項無戶籍國民申請延期居留,應於居留期間屆滿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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