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二章 移民業務機構 › 第一節 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 第12條 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移民署備查:一、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