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置之移民專業人員,指經移民專業人員訓練並測驗合格,取得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者。前項移民專業人員訓練及測驗,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學校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