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參加移民專業人員訓練者,應繳交訓練費用;因故無法參加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還訓練費用:一、於報名繳費後至開課前一日提出者,退還訓練費用七成。二、開課後上課時數未達三分之一提出者,退還訓練費用五成。三、開課後上課時數已達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