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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移民業務機構聘僱之專任專業人員異動時,應於十五日內陳報入出國及移民署備查;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六十日內補聘僱,並將其名冊陳報入出國及移民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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