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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移民業務機構經許可諮詢、仲介之每一移民基金案,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移民申請人之資料陳報入出國及移民署備查。
移民業務機構不為前項之陳報或陳報不實者,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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