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法規: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7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指定專責人員管理及辦理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並妥善保存,不得任意刪除、毀棄。前項檔案之傳輸、儲存及查詢過程,應遵守資訊安全相關規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