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4條 法規: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4條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電話。二、有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電話。三、被申訴人。四、申訴請求事項。五、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六、證據。但無法提供者,免附。七、申訴之年、月、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