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訴書應以中文繕具,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申訴有關部分具備中文譯本。
但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