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限期補正未補正。二、申訴已逾第三條所定期間。三、申訴人無行為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訴,經限期補正未補正。四、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其救濟方式。五、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