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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限期補正未補正。
二、申訴已逾第三條所定期間。
三、申訴人無行為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訴,經限期補正未補正。
四、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其救濟方式。
五、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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